在涉及
商品房销售交易的场合下,若商品房出售合同中所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其实际测量所得的面积存在偏差,则具体处理方案往往会依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来决定。倘若合同中有对于面积差异的详细条款做了明确规定,那么便应当严格依照这些条款进行操作。若是合同并未对这方面的事项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那么根据中国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面积误差的比例超过其绝对值的3%时,购买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者向卖方提出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
赔偿损失等请求。而如果买方选择继续
履行合同,卖方则有义务将因面积误差所导致的差额部分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