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则视为构成
违约行为,
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开发商提出追究其
违约责任的请求。若经过书面催告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在三个月之内交付房屋且无法给出合法合理的解释,那么在此情况下,购房者可选择行使法定解除权,终止与开发商之间的
购房合同关系,并由开发商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
经济损失进行全额
赔偿。
然而,如果开发商在接受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如期交付了房屋,尽管购房者依然享有要求开发商赔偿因
逾期而造成的相应损失的权利,但其却无权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