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至买方收楼并已构成实质性
违约行为,且此种违约行为已经达到了双方在合同中所事先约定的
退房期限;
其次,如若开发商未取得相关建设手续而导致所售
房屋买卖合同整体无效;
再者,若开发商未经买方许可擅自对房屋进行变更设计事项;
然后,测量所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误差已经超出了法定标准的3%以上;
最后,若开发商提供的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问题或者
房屋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