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房屋质量纠纷时,可采取以下两种解决途径:
首先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进行处理;
其次则是依法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以寻求解决之道。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中的相关条款,我们了解到如果房屋主体结构未能达到合格标准而无法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经过专业机构检查确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购买方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
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
此外,该解释还明确了,如果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日常生活的正常使用,购买方同样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卖方有义务负责修复;如卖方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购买方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所带来的其他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