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有
一房二卖之情况,买受人可依法要求解除原定
房屋买卖合同、收回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应得之利息、补偿因该事件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若
卖房者系普通公民,买受人还可向其追究
违约责任,但仅限于追回购房款项及其应得之利息以及
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若上述诉求未能得到满足,买受人仍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