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征用土地所引发的补偿争议,双方务必遵循公正平等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若
当事人不愿意以协商方式解决或者经协商、调解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向所属地区的
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亦可选择提起
行政诉讼或者申请
行政复议,以便得到进一步的公正裁决;倘若仍旧未能妥善解决,还可考虑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