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商品房预售合同所引发的
纠纷,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解决途径:
首先是,遵守合约条款的
当事人有权通过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暂时停止对
合同义务的履行;
其次,若
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在接到中止履约通知之后,未能向守约方提供有效的
担保措施或者恢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甚至无视这一通知依旧要求预
购房屋的一方继续
履行合同,那么守约方有权拒绝这种请求,并且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该份合同,同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