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各利益方能够通过相互尊重、和平和谐的方式来化解纷争之时,倘若经过努力仍旧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就有必要将之交付于有关政府机构进行妥善处理。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应该坚持如下两个基本原则: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省、市、县各级行政单位之间产生的各种争议,都必须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报告并申请进行裁决和处置;
其次,对于那些存在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行政单位之间的各种纷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将其提交给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以及更高级别政府部门,以寻求他们的调解和解决。关于农村
土地确权纠纷这一概念,它是指所有涉及到
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归属等问题而产生的各种纷争。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