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说,常规应对策略可以被概述为以下四个方面:和解、调停、
仲裁和
司法诉讼等解决方案。
首先,和解这一策略主要是在适宜的环境下,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来寻求共识,进而化解矛盾冲突;
其次,调停这一方式更加强调借助于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力量,协助并引导
当事人之间展开谈判,寻找共同点,实现妥协;
再次,仲裁作为一种公正、中立且具备
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灵活多变,处理速度相对较快,同时赋予了当事人更大的自主权,而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往往能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最后,当以上所有的解决方式都无法奏效时,司法诉讼便成为了解决
合同争议的终极救济手段,它不仅仅是接受争议各方的
申诉请求,还包括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由人
民法院对争议事项进行深入审查、裁定,从而明确责任归属,最终实现解决纷争的目标。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民间纠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