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面积误差的国家
法规规定如下: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四条规定,当出卖人所交付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时,如果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依照该约定进行处理;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就此作出具体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此时应当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如买方提出
解除合同的请求,则不应予以支持;
其次,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如果买方选择继续
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将由买方按照原定价格进行补充支付,而对于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卖方负责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方所有;反之,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相应的利息将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对于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卖方需双倍返还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