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交付之房屋所产生之面积差额超出百分之三时,买方有权选择
解除合同,同时卖方需无条件地返还买方已经支付的全部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反之,当差额未超过百分之三时,双方可根据面积差额所占比例以及事先约定的售价来决定该项差额究竟应由买方进行补偿、卖方单独承担,抑或是卖方全数退还并加倍偿还给买方。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