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租赁合同,通常情况下需备妥四份文档以便使用及管理。
具体来说,第一份应由承租人自行保留;
第二份提交至公司档案部门存档以完善记录;
第三份则须向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最后一份用于支付
契税以及在正式签署
购房合同时作为附件备查。对于即将
买房的朋友们,务必于约定好的时间和地点,携带齐全所需的各项证明文件,方能与开发商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因此,在完成
房屋预售之后,各位
当事人务必要按照上述规定妥善处理房屋预售合同的备份事宜,确保所有相关资料的完整性,避免因材料遗漏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