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
当事人未能依据房产合同履行其义务或在履约过程中出现
违约行为时,他/她应承担起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约、采取补救措施和
赔偿损失等方面的
违约责任。我国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若一方当事人通过明确表达或以自身行为展示出其将无法
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在签订房产合同之后,
购房者产生了不再购买该房屋的意愿,然而并未出现法律所规定的可
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购房者便须承担起违约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房产合同可以对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因此,若房产合同已针对相应的违约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例如支付
违约金、
定金罚则等,那么购房者便需严格遵守房产合同的约定,承担起违约责任。如购房者拒绝按照房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有可能会依法
强制执行。若房产合同并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那么在开发商
提出诉讼请求后,法院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要求购房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