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行业的交易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开发商擅自“一房两售”的严重
违约行为。对于这类情况,
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开发商提出索赔或者行使法定的解约权利;与此同时,开发商必须全额退还之前购房者支付的所有房款及其应得利息;而且,根据相关
法规,购房者还能要求开发商
赔偿其已支付购房款的最大比例,即一倍。举例来说,如果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签署后,开发商又将同一房产再次出售给他人,从而使得原先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此时,未能依法取得上述房产的购房者享有法定的解约权,有资格索回所付的所有购房款项及其应得利息,并追求相应的
损害赔偿;
最后,同样依照相关法律,他们仍可要求开发商对此次违约承担不过于自身所付购房款的一倍的
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