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开发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履行交付义务时,购买方是否能够选择
退房呢?答案是肯定的。在
购房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期
逾期后,
购房者应及时向开发商发送关于催促交房的通知文书。在此之后的三个月合法期间内,若开发商仍然未能完成交房事宜,那么购买方便享有提出退房请求的权利。
根据合同规定,开发商必须如数退还您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并且还需
赔偿由此产生的活期利息。倘若合同中对
违约金事项有所约定,则开发商也应当一并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与购买方已经明确约定了交房期限以及相关的
违约责任,那么在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的情况下,购买方便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
解除合同、退房并收回购房款项的权利;反之,如果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那么购买方则需要通过
书面形式向开发商发出催告函。经过三个月的等待后,若开发商依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购买方便有权依法解除购房合同,实现退房并取回购房款项的目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不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能不能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