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常见的选择有四种方式:即协商、调解、
仲裁以及
诉讼。
其中,协商是指双方平等地坐在一起,以达成共识为目的,共同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而调解则是依靠中立且权威性的第三方力量,运用其丰富的经验与智慧,通过劝说、教育等手段,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则是由专门设立的仲裁机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定;
最后,如果以上三种方式都无法解决问题,那么
当事人一方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如当事人依据前述条款决定暂时停止
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若另一方能够提供适当的
担保措施,则应恢复履行
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行使
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
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