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补偿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们建议将延期一天的
违约金定为满足房屋出售总值万分之五这个标准。若有交易双方因所商定的
违约金过高而提出降低诉求的情况,需按照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最高限额进行适当调整;反之,如果是因为所商定的违约金过低导致实质损失大于违约金,那么请求提高违约金的要求就应该以实际违约所致的损失数额来作为基础重新考量。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