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业内惯例,开发企业未能按照
合同期限交付所
购房屋时所应该承担的
违约金比例通常按每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之间计算,但相关的法律
法规并未对该项内容做出明确的强制规定,这已然成为房地产交易领域内的一种常见现象。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
违约赔偿责任问题,其本质上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补偿性的表达含义:如果买方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理由提出减少或豁免要求的话,那么就需要将
违约金的金额与实际损失额之间的差距控制在超过百分之三十这个标准之上,以便于进行适当的扣除和调整。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