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常规定,针对任何延迟交付房屋的情况,其开始计时应自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起算。当开发商在收到催促函件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未能完成房屋的实际交付,并且没有充足理由解释该延误时,
购房者有权选择取消合同,要求开发商全额归还之前所支付的全部房款以及该款项对应的利息部分,同时还需为此类
违约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然而,若经过反复催促之后,开发商能够在这三个月内如期履行交付义务,则购房者无权选择取消合同,但可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请求,以弥补因延期交付而导致的额外
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