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已经签订
购房合同的买家来说,他们享有单方面
解除合同的权力。当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即
购房者,未能按期履行其所承担的主要
债务义务并在经过合理的书面催促之后仍然未能及时履行时,另一方,即开发商,有权选择解除该份购房合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合同的权利仅有一年的
有效期。也就是说,在这一年之内,购房者可以随时通过
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但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那么购房者将永久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存在其他特殊原因,例如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其次,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交付房屋,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或
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一旦出现
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或者约定如何计算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
赔偿额。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