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屋预售合同中,虽然无法直接将整个合同进行
抵押转让,但是,预售合同中所涉及的标的物——正在建设或者已建成的房屋本身是可以被用作抵押品的。开发商可以利用预售的房屋为他们的
债务履行提供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明文规定:为了保证债务得以切实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方无需
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只要将其设定为抵押给
债权人即可。若在这个过程中,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各方事先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况,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利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此条款中,债务人或者第三方被称为
抵押人,债权人则被称为
抵押权人,而提供
担保的财产即为抵押财产。此外,根据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下各类财产均可被债务人或者第三方设定为抵押品:
(一)建筑物以及其他依附于土地之上的附属设施;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产品;
(五)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船舶以及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除法律、行政
法规明确禁止抵押之外的其他任何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有类型的财产一并设定为抵押品。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