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交易中因面积差异产生的款项补偿问题,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当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原始合同中所载明的面积且偏离程度未超出总面积的百分之三时,买方有义务按照原定价格对超出部分进行补充支付;然而,如果偏离程度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卖方就需要承担额外的房价款,同时将这部分
产权无偿转让给买方。反之,如果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原始合同约定,并且偏离程度也在百分之三范围内,那么卖方应当向买方退还相应的房价款以及利息;但是,如果偏离程度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卖方就必须以两倍于多收取的房价款的金额向买方返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