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例如房产遭到双重销售的情况,买方有权向开发企业提出索赔申请,以补偿其因这种情况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或者撤销双方先前签署的合同,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此外,若卖方擅自将该房产再次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且这一行为已经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执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作为
购房者,您有权请求解除这份
合同关系,并要求归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同时还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
经济赔偿,最高金额可达到已经支付购房款的两倍。同样地,当商品房买卖
合同生效后,卖方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而再次将同一房产出售给他人,使得买方无法顺利取得房产时,您仍然享有上述权利,包括
解除合同、追回款项及利息、
赔偿损失等,同时还有权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
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