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者延迟交付房子超出预期,需及时向他们进行告知催促。在发送催告信函之后的三个月期满,如果仍然无法完全接
收房产,此时可依法前往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寻求解除楼宇交易合约以及对造成的
经济损失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当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买方未能按期支付
购房款项时,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得到妥善解决,那么解除权人有权申请解除该项合同,除非双方
当事人另有其他约定。若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无特别约定,则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催告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则解除权人自得知或者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其权利。如
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