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出售方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日期交付房产,无疑将构成严重的
违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购房者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应的
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形之下,如果在合理合法的期限内进行了多次书面敦促而仍然无法获得房产且没有给出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那么购买方是完全享有权利通告
解除合同协议的,与此同时,由此造成的任何
经济损失都应当由出售方全额承担。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经过上述的书面催告后的三个月时间内成功收到了房产,购买方也并不能直接通知解除合同协议,但是他们依然拥有向出售方
追讨由于延迟交付所带来的额外经济损失的权力。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