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所具备的
法律效力存在着显著的不同之处。
商品房预售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便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其中的条款规定对于合同双方都有着明确的法律约束力。然而,认购书仅仅属于一种预约性质的文件,在本质上尚未完全形成合同,因此,它无法对双方
当事人产生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效应。
其次,由于二者实质内容的不同,导致了它们在法律地位上也呈现出明显的区别。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一份本约性质的文件,其法律效力与正式的
买卖合同无异;而预售认购书则属于预约性质,并不具备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最后,从它们的核心目的来看,预售合同主要用于对房屋的基本信息以及价格等关键条款进行明确的确认和约定;而认购书则主要是为了对房屋进行初步的确认,表达出购买方对于该房屋的购买意愿。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