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的维权策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如果两份买卖协议并未进行登記,同时标的房产也尚未交付,便呈现出两份协议均未得到实际履行的格局,此时便应当依据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来判定谁有权优先执行;
其次,若在这两份协议之中,已经存在一份完成了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而另一份却并未完成该程序,对于这样的情况,无论房屋最终交付给了哪一方,都应基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属于
物权变动范畴的事实,遵循物权的对世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以及物权优于债权原则,从而确定已完成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那一方拥有
房屋所有权;
最后,当卖家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之后,由于卖家在这个时候并不具备所有权,因此第二次的售房行为是无效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必须经过合法登记才能产生
法律效力;反之,未经登记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