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殊且不可预知的情形中,例如房产遭遇双重销售的不幸事件,买方具备法律权益去寻求开发者为此类问题所引发的
经济损失作出
赔偿或建议中止双方曾签署过的合约协议,并依例收回先前支付的所有房屋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此外,若卖方擅自将该房产转售予其他第三方,且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正常执行和实现,那么作为
购房者的您,便拥有了请求解除这份
合同关系的权力,同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并且还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
经济赔偿,最高额度可以达到已经支付购房款的一倍之多。同样地,当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生效后,卖方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而再次将同一房产出售给他人,使得买方无法顺利取得房产时,您仍然享有上述的权利,包括
解除合同、追回款项及利息、
赔偿损失等,同时也有权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