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开发商
逾期交付房产的
纠纷时,业主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维权:
首先,可以要求开发商加快进度,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如期交付住宅并对因迟延交付而导致的额外
经济损失予以相应补偿;
其次,若在经过书面告知催促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业主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该
房屋买卖合同。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