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磋商议题:对于争议事项的处理,各方
当事人应秉持自愿原则,进行公平、合法的协商讨论,尝试寻求解决之道;
2.调解形式:在争端双方协商未果或者遇到困难时,可以请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协调与斡旋,运用说理教育等方式,促进各方达成共识;
3.
仲裁途径:倘若各方仍然未能达成协议,则可选择将争议交由公正合理的仲裁机构裁定,由仲裁机构依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评判,并在此基础上就权利与义务问题给出权威裁决;
4.
法律诉讼方面:在协商与仲裁均未能达成预期结果的极端情形下,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当地
司法机关提起
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
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
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