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屋,相关业主应采取以下合法维权措施:向开发商发出有效的催促履行义务通知书,明确地告知对方应尽快完成交房事宜,同时补偿因为延迟交付所带来的不必要
经济损失;在催告后长达三个月的期限内,如果开发商仍然无法按约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业主有权依法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购房合同,并要求其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