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住房质量问题时,无论是出自开发商还是施工单位的原因,都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若
建筑工程是实行总
承包制的话,总承包单位应对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负全责。而当总承包单位依照规定合法地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了其他单位后,总承包商则需要与分包单位共同承担分包工程的质量责任,即所谓的“
连带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