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期定制约的
购房合同之所以被称为预售合同,主要在于其所涉及的房产并非已经建成的现房,而是尚未完工的项目。这种合同的签订通常会在开发商与
购房者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开发商将会在预定时期内将该
期房的
产权完整无损地转让给购房者,而购房者则需要按照约定支
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同时按照规定的期限接收该
商品房。
商品房预售合同,顾名思义,就是指商品房预售方(通常为房地产开发商)与预购方(购房者)之间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就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至预购方,以及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等事宜进行明确约定的法律文件。
相较之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卖方)将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公众销售,并将
房屋所有权转移至买方,买方则需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这是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最具权威性的凭证之一,也是确定开发商及
消费者各自
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至于商品房预售,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商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
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