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肺炎这一疾病,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关押过程中不幸染病,病情严重以致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如若相关人员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时,则可考虑予以取保候审。然而,是否满足上述条件,需由办案机关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