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后宣告无效的婚姻中,
当事人双方在
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非有确凿
证据可以证明该项财产隶属于其中的一位当事人独自所有的情况外,都应当按照共享所有权的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这些共享的
财产分配问题,如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则应由司法机构依据尊重无过失方权利的原则作出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