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乃是
承包商在本工程项目的价款被评估或售卖后,对这笔款项拥有的优先接受偿还的法定权益,相较于普通
债权人而言,这种优先权更为优越。
优先受偿权从法律层面上自然诞生并获得支撑,并不依赖于任何合同约定之中。
只要备妥了法律框架内已制定好的少数几个条件,该权益则自行生效。
其法律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⑴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尚未全部支付
拖欠的
工程款项;
⑵此种权益仅限于由于
建设工程合同而衍生出的工程价款;
⑶优先受偿权的受益者必须是由承包商负责承建和施工的建筑工程;
⑷被纳入优先权范围的建筑工程都不得被归类到“不宜评估价值或进行拍卖”之列;
⑸建筑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须依赖任何形式的登记程序。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