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款为
劳动者在职期间11个月的
工资数额,该款应由正规的社会保障机构负责支配及发放。
若在
劳动合同时限满期或劳动者个人主动请求终止
劳动关系时,需由资方给予其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贴款,依照普遍情况来算,这笔款项金额大约是15个月乘以2551元等于38265元。
至于一次性的
工伤医疗补助款部分,则主要由正常运作的
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其所需金额大约为4个月乘以2551元等于10204元。
当然,各地区间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