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上所述并非如此,实际上,所谓的“中间商合同”亦可称之为“中间业务
服务合同”。
它是指在特定的前提条件下,中间机构(即中间人)代替委托人向其与第三方之间
签订合同提供有利的机会或者提供相关的介绍服务。
在这过程中,委托人需要向
居间人支付相应的
定金以达成约定好的报酬协议。
然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此类中间商合同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来看,我们可以理解为中间商合同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格式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