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乃指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缘或提供经纪服务以建立
合同关系的契约,委托人为达成该项成果而向
居间人支付相应酬金。
在济来法律理论之上,人们通常将居间合同比作
中介合同、
代理合同等概念。
其中,提供促成合同缔结机会或充当合同建立桥梁的一方被视为居间人;
另一方面,接收对方提供的交易契机及为此付出相应报酬的则被认定为委托人。
《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