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病而无法继续工作的员工,如果合同已经到期却未得到继续履行或
续签,这是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患有疾病的员工在接受规定
医疗期治疗期间内,其
劳动合同期限可以依法延长至该医疗期结束之日。
其次,在
劳动合同到期之后,除了由于用人单位维持原有的
劳动合同条件不变或提升原合约中的相关条款来延续这份劳动合同之外,如果员工对此表示不同意续签的话,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提供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以示
赔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