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一旦失去,其
物权也随之消失,这样自然就无法再进行物权的确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建造或拆除房屋这类合法的事实行为能够依法设立或者消灭物权,自该行为产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二百三十四条则明文指出,由于物权的归属以及内含内容引发争议的情况下,相关
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提
起诉讼以确定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
仲裁、
诉讼等途径解决。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