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
撤销权属于严格依据实体
法规则所赋予的一种
形成权。
这种权力使得债权人得以通过自我意愿的表达,采取
诉讼手段,从而使原本在其
债务人与第三者之间存在的
法律行为的效力回溯性地被取缔。
此处所述的“形成权”,是指权利拥有者仅需凭借个人的单方面意思表态,便能够对民事
法律关系施加、变化甚至终结的权益。
然而,形成权要想具备真正的现实效力,必须依赖于权利持有者的积极行使。
即便权利拥有者实际享有所述权利,倘若未能践行这一权利,亦无法对现在已有的法律关系带来任何改变。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
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