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置农村土地纷争过程中,通常有以下几个可行的方法:
首先是针对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方面的争议问题,我们建议优先采用由争议双方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策略;
其次,若是经过协商仍旧未能取得共识的话,则应该交由争议发生地所在地区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进行进一步调解工作;而当前述两种方式均无法依法妥善解决
纠纷时,倘若该争议牵涉到多个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那么应当请求各地的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介入并进行处理;至于在个人与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所引发的矛盾冲突,则可以委托乡镇级别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代为做出裁决;对于对这类裁决结果持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他们享有权利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