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的情况下,这些处理
合同争议的策略可以概括为四大类:和解、调整、
仲裁以及
诉讼等关键性的环节。其中,和解这一方法主要致力于在适当的情境下,通过双方之间的积极沟通与协商,以达成相互满意的共识来妥善解决问题;其次,调解这种方式则更加重视借助于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力量,以协助并引导涉事各方展开实质性的会谈与协商,以期寻求到互相让步的解决之道;再者,仲裁作为一种公正而又具有
强制执行效力的方式,拥有诸多优点,如程序宽松灵活、流程进展迅速以及赋予
当事人高度的自主决定权等等,同样,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常常能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最后,当所有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都无法奏效时,诉讼便成为了解决合同争议的终极救济手段,它不仅仅是指接受争议各方的
申诉请求,更包括了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由人
民法院对争议事项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裁定,从而明确是非曲直,最终实现化解矛盾纷争的目标。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民间纠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