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拆迁安置过程中,对于超出协议面积的
安置房,尽管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特性,然而却可参照商品住宅性质的房产
处理方式。当实际测量面积大于双方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面积时,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3%作为界限)。具体而言,超出3%的部分将由所有权人自行承担购买责任,而超出这一比例的部分则由出售方承担。在核算差价方面,应遵循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即实则是计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估值与更换房屋市场价值之间的差距。这样做的结果相当于是首先由拆迁人按照被
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给予被拆迁人补偿,然后再由后者按照市场价格从拆迁人处购买
产权调换房屋。
《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
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