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业的交易过程中,由于所涉及的交易标的物种类繁多且差异显著,因此,税务负担受到当地政策和环境诸多方面的影响而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然而,一般而言,除了存在特别的条款或是
合同协议上的明确规定之外,
房产过户手续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通常应当由买方来承担。若有必要,买卖双方亦可以进行深入的商议与沟通,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买方需承担所有的财产转移费用,其中包括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以及
契税等各类
税费。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明确的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相应税收义务,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卖方常常会向买方提出由其
全权负责过户税费的要求。
《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
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