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已然按照规定足额交付了
购房所需的首付款项,然而开发商却长时间未能与您签订正式
购房合同之际,作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消费者,您拥有两种有效且可行的解决策略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您具备主动提出
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有权扣除
定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进一步要求开发商赔付相当于定金金额两倍的
赔偿金,最终还要将已缴纳的首付款全额退回给您。
其次,您也可以选择通过
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即向当地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敦促开发商尽快履行其义务,与您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在双方未曾就
签署合同的具体期限达成明确约定的前提下,您有权要求对方尽快制定并签署合同。在此过程中,若开发商由于自身原因导致错过了签署合同的
最后期限,那么您仍然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有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并且将已缴纳的首付款全额归还给您。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