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屋
拆迁事项的
诉讼纠纷中,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阶段的上诉途径。
首先,对于
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决,如若
当事人对此结果存在异议,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其次,在
二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后,若当事人仍存有疑虑或不满,便无法再次提起上诉,而是应向上一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亦或选择进行
申诉。关于申诉这一途径,实际上是指向最高一级法院提出申诉,其形式与再审申请较为相似。此外,市民也可行使另一种权利——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针对法院的判决提出
抗诉。这里需注意,不论是再审申请还是申诉,都需要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
司法程序的要求。
另外,当法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子进行重新审查时,由原审理法院负责的案件必须重新组建一个合议庭进行审理。若原案件属于一审法院审理的范畴,则需要遵守一审法院的程序规则进行审判,在此情况下,作出的
判决和裁定均可被上诉或抗诉;而如果原案件属于二审法院审理的范畴,或者是由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那么就需要遵循二审法院的程序规则进行审判,此时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即为
终审判决和裁定。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
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