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的房地产遭法院实施查封措施,一般的处理方法可参照以下步骤:
首先,法院采取查封行动往往源于两大缘由:一是
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原先到期的
债务,致使
债权人通过
法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并且债权人已提出
财产保全请求,法院顺势对债务人的房地产实施查封;二是
法院判决书正式生效之后,债权人
申请强制执行,在此之前,法院会先行通过查封手段来限制房屋的所有权。
其次,当房地产遭到法院查封时,若系由于未能及时偿还债务所致,
当事人应立即与债权人取得联系,以期尽快偿还债务,随后再前往人
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对于此类情况,当事人的房屋解封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债务人在偿还债务之后,向人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二是债务人向法院提供其他等值财产作为
担保,进而申请法院解除已被查封的房地产。然而,以上两种解决方案均需基于法院查封行为无误且债务人确实
拖欠债务的前提条件。
最后,针对法院查封房屋失误的补救措施,即当法院查封失误或认准的债务根本并不存在时,查封房产的当事人如何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
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