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一房二卖的情况,我们需要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处理原则:
首先是针对已经完成
房屋过户手续的
购房者,他们被赋予了对该处
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这一特殊类型的房地产,其所有权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以此作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所以只要是已经成功办理
过户登记的购房者,都应视为合法地获得了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购屋者就不再享有对此房产的任何权益主张资格。
其次,如果还未进行过户登记的话,那么其他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者则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商品房出售方提出
违约责任追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
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具备
法律效力,但是由于
房屋所有权并没有实际发生转移,因此在商品房买卖
合同签订之后,若卖方将此房屋交付给第三方,那么其他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者仍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